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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yespring 发表于 2008-11-26 22:43:00]

傅桦,这个无意中卷入了一场官场争斗的老记者,丢掉了体面的职位和多年累积的业内声誉,在悔恨和恐惧、愤怒和屈辱中,度日如年。

      
这是傅桦,一个前法官和老记者的自省和人生体验。在人格上,他有过瑕疵的一面,但按潜规则办事非但未给他带来任何荣耀,反而使他在无意中卷入了一场漩涡,直至身陷囹圄……


北京记者傅桦的42年人生,2007615是一道分界线。



此前,这位身为产经新闻部主任的某财经日报中层领导,每天要做的事就是策划选题,分派记者,承担重要采访任务,出席各类报社安排的活动。

此后,因为2年前的两篇报道,他从该报北京分社的办公楼下被带到千里之外的长春市看守所,度过了刻骨铭心的28天,历经侦诉审三次取保候审期限的漫长煎熬,至今仍以待罪之身等待法院随时可能到来的审判。

这个1993年辞掉四川某地中级法院法官职位到京发展的前法官,这个在新闻界打拼了整整13年的老记者,这个无意中卷入了一场官场争斗的中年男人,丢掉了体面的职位和多年累积的业内声誉,在悔恨和恐惧、愤怒和屈辱中,度日如年。



我开始以为是被绑架了

那一天,傅桦一闭上眼睛就会想起。一年来,他始终难以摆脱那种惊恐和屈辱的体验。

2007615上午10
点,傅桦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吉林警方。他们没有通过报社,直接在办公室楼下给我打电话,说你今天没有上班啊?我说我在家里写个稿子。他们说上次有些材料我们想请你签个字,请你一定过来一下,如果你来不了的话我们去接你?

此前,吉林警方已到报社和傅桦接触过一次,所以刚到报社楼下,傅就看到有认识的便衣警察跟他打招呼。他说你别上去了,直接跟我们走吧!我说那还是上去坐坐吧,我跟报社领导汇报一下。他说你跟我们走吧,我说到哪里?他说你去了就知道了。我一听就有点犯嘀咕了,这时候就从旁边一辆深色面包车上下来一个人,直接过来说废什么话,赶紧跟我们走,一把抓住我塞进车里。傅桦回忆。

我开始以为是绑架!惊慌的傅桦大叫了一声抢劫!恰是这声呼救,让报社保安看到并记住了面包车的牌照。而这时傅桦已被教育后蹲在汽车里,400度的近视眼镜已经不见,他用眼角余光观察车窗外景色,似乎是往郊区开。

这个时候有个特别感动的细节,从我被抓上去后大概过了5分钟,就听我的手机在响。手机已被他们收走,但那个时候我知道这是报社在发信号,一定是报社在呼唤你,当时我心里边已经觉得没问题了,报社没有放弃。

这个时候听到他们司机接到一个电话,两个警察说北京市局打来的,原来我这一嗓子把110给惊动了。110打电话查询,发现是公安办案就放过去了。我心里当时也就踏实了,第一不是绑架,第二报社既然已经报警,肯定知道我出事了。

带走傅桦的四名警察,是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的张海涛、李贵胜,吉林民航公安局的白启、陶立民。吉林民航机场属于首都机场集团旗下公司,警察的面包车于是直接开到了首都机场,办案人员在机场公安局借了一间办公室,对傅桦进行了一场临时审讯。

审讯结束后,警察给未带身份证的傅桦办了张临时身份证,随后他被办案人员带上飞机,连夜飞往长春。傅桦相信,当时自己脸上的伤痕在这张临时身份证照片上能找到。

到达吉林省公安厅办公大楼时已是当天晚上。这是傅桦第二次到长春,上一次是在2005年,那时他是某财经日报的记者。

第一次长春之行

准确地说,傅桦的危机在2005年就已埋下。

这年3月,刚刚跳槽到某财经日报社的傅桦,获得了新东家负责产经部采编的承诺。但这个口头承诺在成为正式任命前,尚需有分量的业绩来支撑,傅桦承认他那时颇为焦灼,总希望尽快拿出能证明自己实力的稿子。

5
月,机会终于来了。

傅的一位校友张广涛给他打来电话爆料。张时任吉林民航机场集团副总经理,负责吉林长白山机场建设。但张广涛爆料的是吉林另外一家机场——长春龙家堡机场(现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下同)。该机场的建设负责人是张的顶头上司、吉林民航机场集团董事长张军。在电话里,张广涛坦言他们掌握了知情人的举报,建设中的龙家堡机场存在瑕疵,问题不少,职工意见很大

这是个让傅桦乐见其成的选题。关注航空产业动态是他所在的产经新闻部份内应有之义,何况忝为四川师大北京校友会秘书长,傅桦此前就和这位比他大3岁的副厅级校友打过交道,也表示过试图报道张所负责领域的想法。

张广涛随即委派下属李申前往北京和傅桦联系。李多年前从部队转业到吉林民航机场集团,曾做过张广涛的秘书,时任该集团下属的延边翔宇旅游公司经理,经常往来于长春和北京之间。李申把举报材料面交给傅桦,并坦承自己这位老领导和一把手之间有矛盾,常受到排挤。

拿到举报材料后,傅桦随即向报社北京记者站站长韦某和分管编委翁某汇报,报社领导决定派傅桦和北京站另外一位记者姚春前往。

傅桦并未告诉姚春这个选题背后的玄机。在报社财务预支了5000元出差款后,他再次约李申见面,希望对方提供准确的采访名单。傅桦至今记得那次和李申接触的所有细节。见面后发生的一切,至今令他痛悔不已。

两人在北京的一家茶楼见面后,李申给傅桦提供了可供采访的名单和联系办法,并提出:你们过去后,我们不方便出面接待,但还是要有一份心意。

傅桦开始试图拒绝。我说我们不需要,报社给了5000块。李申说这样吧,我们先补贴5000块,作为接待费用和当地的一些沟通费用,你们自己安排。傅桦回忆,我记得非常清楚的一句话是他当时说不好意思,我今天带的不多。他掏了一沓给我,我推脱不掉,就收下了。

3
年后,傅桦向本刊记者解释自己收下这笔钱的动机:我当时想,他不是张(广涛),跟我不认识,如果我老推的话他会有顾虑的,到了那边以后肯定会担心我们不尽力,人都是这么一个心理。

傅桦回忆,当年628日,他和姚春飞赴长春,在龙家堡机场采访了3天。采访的过程中,我们感觉到举报材料所说的问题基本属实,安全问题和其他问题确实比较严重。我们也感觉到了在当地很危险,有无形的力量在跟踪我们。回到北京后,我们补充做了一些采访和核实,写了两篇文章发到编辑部。傅桦说。

2005714,这两篇不到3000
字的文章经过这家财经日报编辑、编辑部主任、编委、值班总编辑四级审核后发表,题目是:《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凸现龙家堡机场延误交付背后》和《质量安全不能打折扣》。前一篇深度报道是主稿,署名姚春、傅桦,后一篇是辅稿,类似记者手记,署名傅桦。

文章出来后,李申电话傅桦,表示当地已有较大反响,但美中不足的是转载此稿的很多网站不久就撤下了稿件,问傅桦有无办法恢复。傅桦说比较难,因为文章已经撤下,要上就要找关系了。傅桦回忆,李申说沟通的钱我们来出,你帮帮忙就行。于是,傅桦表态说试试帮他们找10家网站,一家1000元打点,他给了我 10000元。经过努力,上了五六家,但后来这些稿件再次被撤下来。

傅桦承认,两篇稿子几上几下,已使他感觉到背后有股力量在拉锯。但傅桦自觉心底踏实,因为他相信稿子本身没问题。事情就这么慢慢过去了,此时的他甚至还在遗憾这个稿子因为从网上撤下,无法参加当年报社内部的评奖。

这个事情复杂了

报道发表一个月后的2005816,长春龙嘉国际机场航站楼通过了吉林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但这个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上同时载明,该工程尚存在一些需整改和完善的问题

翌年3月,傅桦的产经部主任一职也得到了报社正式发文聘任,年底,傅桦被评为报社先进个人。也恰在这年113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成立吉林长白山机场建设领导小组,张军和张广涛都成为小组成员,但在小组下属的长白山机场建设指挥部里,张广涛成为唯一的指挥长。

表面上看,一切似乎波澜不惊,但此时吉林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纪委已开始调查李申,不久李申案被移交吉林机场公安局,20061211,李被吉林机场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名立案,6天后被刑拘;20074月,几经辗转后的李申被送进长春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一个月后的523,傅桦的校友,李申的老领导、45岁的副厅级干部张广涛,也被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拘送进这个地方,涉嫌罪名和李申几乎一样——职务侵占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对一个副厅级干部来说,后一个罪名听起来甚为不可思议。警方指称:4年前的20034月,张广涛指使李申等将郝虎臣乘坐的蓝鸟警车四个轮胎扎毁,造成金额为2324元的损失。据称此举亦涉及官场斗争,郝虎臣乃张广涛同事兼领导张军的前任,其时刚从吉林省民航管理局局长位上卸任。

张广涛被刑拘两个月后,他和李申都增加了第三个涉嫌的罪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这个共同的罪名,即和傅桦的上一次长春之行有关。

傅桦被押到长春的当天晚上,审讯人员让他看了张广涛的录像口供。傅桦知道自己已卷入一个比想象中还要复杂得多的漩涡,局面很难有挽回的余地了。

傅桦最后也被送进长春市第二看守所,刑拘决定书上写的是: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傅桦回忆,张广涛在被抓前约一个月曾到京和他见过一面,谈起过李申已出事,让傅多加小心。傅听说此事后,心里顿觉不妙,我觉得这个事情就复杂了,我不希望卷进去。

尽管出事前已有让人心惊肉跳的征兆,傅桦还是没有想到,两年前的长春之行,在两年后会让三个人以极其尴尬的身份在同一个看守所里比邻而居。

几天后,傅桦的羁押期限被延长,理由是刑诉法规定的结伙作案法定理由。这时他才知道,他这个案子,居然是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直接办理,也就是说,在警方看来,这个手无缚鸡之力的书生涉黑

彼时的傅桦更不会知道,就在张广涛来京之时,两年前和傅桦一起去长春采访此事的报社同事姚春,也已经陷身北京市收容教育所。姚春其实早已在20065月从该财经日报跳槽到了另外一家报社,20073月,因嫖娼被当场抓获,被处劳动教养6个月。

傅桦被命令坐在一张审讯椅上,面对坐在对面高台子上的警察,这位前中级法院法官有几分苦涩,他试图调整自己的角色,又时时陷入梦魇一般的迷惘。

他承认先后收了李申15000元,真正收入囊中的只有5000元,另外10000元是帮对方办事、将见报稿件重新上网的居间费用。但这一数额并不能让办案方满意。于是28天的审讯里,傅桦的口供中,这个数额依次变为15000元、 1500025000)元,最后是40000元。

傅试图辩解,又觉得没有用处,五千和四万有什么区别吗?这涉及到你认罪态度老不老实的问题!”

镣铐的嘈杂声

真正迷惘而又滑稽的日子是在看守所。

傅桦回忆,进去以后的那天晚上,等到警察走了以后,同监犯人马上过来教育,一顿拳头,我就抱住头蹲在那儿挨揍。后来老大说,别打了,先问问他怎么进来的?于是抱着头走到老大跟前,大概说了一下情况。

老大问,那你这个记者以后还能写吗?我说写是能写,但是他们不让我写。他们不让你写管什么事儿?我们让你写!我们有什么冤屈你敢不敢写?我说那如果老大说要写我可以写。那行了,都别收拾他了,留在咱们这边可以写写东西了。于是就不收拾了。

我一介书生,因为涉黑进去了,现在居然被黑社会老大救了,这一瞬间我真有一种很滑稽的屈辱。

开始的恐惧和屈辱感过后,免除了部分皮肉之苦的傅桦,开始习惯和接受这种从未尝试过的新奇体验。牢友们很快就给个子瘦小的傅桦取了个外号小北京。这个来自四川的小北京暂时无法给大家书写冤屈,于是就发挥他乐观幽默的特性,在看守所里摆开了龙门阵。

天天在里边大家都比较憋闷,我采访那么多事儿,就说说北京,给他们讲讲迎奥运。这个时候才觉得人性的东西在逐渐复苏,意识到你不是一个犯人、不是一个工具、不是一个行货、不是任人宰割的羊,你的大脑和灵魂还是属于自己的。

甚至干活也是一种权利,走动也是一种权利。在那里边大家都是坐板,是不能动的,能动就是一种权利、一种享受,所以大家都抢着擦地板。擦地板这活儿牛啊,那简直是幸福啊。所以我出来以后对人生的态度已经改变了,就觉得所有的东西都是幸福的,只有不自由的时候才不是幸福。

“‘
咣铛一声铁门开启,每一次声音对大家来说是一个希望,也是一个绝望。铁门响了,里边就有一个人被召唤出去,但那个人不是你。不断有人被召唤,那个时候被提审都是很幸福的,因为提审你可以到外面空间去啊,回来的时候有人还悄悄地高兴,哎,我今天提审的时候又忽悠了三次烟,这是很值得骄傲的。傅桦回忆。

后来我出去提审的时候,我就要了支烟,虽然我不抽,悄悄地塞到口袋里带了回来。那个老大可高兴了,哎不错啊,你还想到咱兄弟们了。那个时候大家是平等的,包括你也是以心比心嘛。老大就说小北京将来还要写东西呢,不能把他饿坏了。

放风是最大的乐趣。傅桦回忆,有一天出去时看到旁边一个石台阶隐隐约约有字,也不敢吭声,悄悄地转到那边去,那时候没有眼镜,蹲下来仔细一看,是写得非常漂亮的十个字:落花人独立,微雨燕双飞。

啊呀,我那时候就觉得生活真美好呀,头上就有两只燕子。每一次我们出去放风首先第一件事情是看看燕子怎么样了,然后一看燕子回来了又走了,唧唧的那种声音,感觉好像有小燕子了,觉得生活真是很美好。

7月份后,傅桦被调押到吉林省看守所,这是个主要羁押官员和经济犯的地方,四个人一间,每人一张床,有点像那种二星级饭店了

更重要的是,转到吉林省看守所没几天,傅桦的眼镜就还给他了,每个人都可以看书。这个四川师范大学88届中文系的毕业生承认,大学期间看过的无数文学书籍,都无法和在这里看的一首诗相比,那是一首吉普伦的诗:

当人们沉睡在永无可能醒来的梦魇中时,当这种黑暗永无光明的可能的时候,突然,人们纷纷从砸碎镣铐的嘈杂声站起来,微笑着对身边的人说:我的灵魂属于自己!

感谢各位领导!

真正砸碎镣铐的嘈杂声,在2007712到来。那时,傅桦已被羁押了整整28天。

来接他的是报社的党委副书记、副总编和北京分社社长三位领导,以及专程从外地赶来的法律顾问。此前傅桦已经按照办案机关的退赃要求,打电话找朋友借了4万元打到办案机关账户上。款到账的这一天,三位报社领导充当保人,在省看守所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让傅桦和律师不解的是,这笔款最后居然打到了龙嘉机场的账上。

一行人来到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准备打道回京。傅桦再次踏足这个两年前曾来调查和采访的地方,而此番的身份是刚刚获释的犯罪嫌疑人,心里颇不是滋味。他没有想到,一场更尴尬的饭局还在等待着衣衫褴褛的他。

吉林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军坚持要请报社一行吃饭。傅桦回忆,张军坦承,请吃这顿饭我就是希望见见你,你要是当时能够见到我,可能情况就不是这个样子。”“说句老实话,本来我也可以追究你的,那些东西对我也造成了伤害,我现在也不追究你了,这个事情过了就过了,你自己好好生活吧。

按照报社领导的意思,不吭声只低头吃饭的傅桦站起来给对方敬酒,感谢各位领导。吃完饭,没有带身份证的傅桦被安排通过机场贵宾通道登机返京,他听到机场分管政法的一位领导说:你是享受够了这种待遇啊,住的是省看守所,走的是省级领导走的贵宾通道。

傅桦在看守所写了两封信。一封给2年前同去长春采访的同事姚春,希望向姚春道歉。尽管迄今没有证据表明姚春被劳教和长春之行有直接关系,但傅桦至今觉得此事蹊跷。另一封是给妻子唐瑞,唐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教师,几次和律师跑到长春营救傅桦未果。

在首都机场看到妻子唐瑞的那一瞬间,傅桦的眼泪差点下来。他强忍平静地走了出来。我爱人还很有礼节地跟我社长打招呼,还唠唠嗑。傅桦回忆。回到家时,尚不知情的儿子已经睡了,傅的母亲、一位高校退休教师给他戴上了一块红布,(她)说回来就好,回来就好,我觉得她内心承受的那种痛苦比我更甚。傅桦说。

第一件事情是赶紧洗个澡,彻底把自己从头到脚洗一遍,然后把一些自己带回来的东西烧掉,希望通过烧可以把那边的记忆完全抹掉。但现在我发现是不可能的,那种记忆永远不可能抹掉,因为它已经长在你的心里了。你可能烧的是种形象,但你的心已经被焚烧了一遍。

说还是不说

回到北京的第二天,傅桦去医院看伤,X光照片显示,第九根肋骨陈旧性折断。一周后,报社领导约他谈话,问他的想法,他还没来得及回答,一位领导就把他拉到一边,说你这个情况报社有个除名决定,希望能够理解。你这个案子组织间已经达成协议,谁都别再提了,只要过了一年保释期,就没事了。另一位领导提醒傅桦,你要做好你爱人的工作,不要再折腾了,不要请律师了。

这份除名决定,报社只印了两份,傅桦明白一切无可挽回,当即表态,非常感谢报社和领导,服从决定。既然决定已经做出,傅表示不想再多说什么,他只希望静静地养好伤,彻底忘掉这个事情,忘掉这28天经历带来的耻辱和恐惧。但对两年前事关龙嘉机场的两篇稿子,他至今坚持报道本身没有问题,采访扎实,有录音和照片为据。

他不知道,早在他出事1年前的20062月,吉林省政府就下发文件,决定表彰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龙嘉机场建设有限公司获集体一等奖,吉林省公安厅等单位获集体三等奖,而包括机场建设指挥长张军在内的127人也分别立功受奖。

他也没想到,就在他出来一个月后,报社专门派人赴吉林长春采写了两篇稿子:一篇是特稿《吉林机场六年大变身:迎接东北振兴的空中机会》,另一篇则是对张军的专访《如何为龙嘉机场穿上廉政防水鞋》。两篇稿子刊发于2007827,占据了该报特别报道一个整版。

更艰难的事情还在后面。这年10月,赋闲中的傅桦接到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的电话,这才知道他的案子还没结束,吉林方面已经移交到北京的检察机关。

他几次找到检察官,想彻底说清楚他记忆中的那个数字,又担心会招惹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他想起一位办案人员说的:我不是要你故意说瞎话,但你要考虑清楚,五千和四万有什么大的区别吗?最后都可能是3年以下甚至缓刑。一个省公安厅侦查移交的案子,你又翻供,最后怎么收场?

那几天,天天晚上我都在想是说还是不说,这样说还是那样说,天天都在想,每天晚上想。后来我认定了一点,我每天看到我的儿子阳光灿烂地拿回一些好成绩,每天看见我爱人辛辛苦苦地工作,每天看见老人的时候,我心里在想,只要好好活着,就什么都值。那个时候我还正好读到一句话:勇敢的人为了理想而英勇牺牲,成熟的人为了理想屈辱地生存。

转折点出现在2008年的春天。北京两家都市报同时刊发了一则关于这个案子的消息,其中称,傅桦因收钱报道虚假新闻而被司法部门控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这则以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为唯一消息源的消息进一步点明,傅某收了3万元人民币,之后撰写了两篇关于吉林龙家堡机场建设工程存在问题的负面报道。

傅桦如遭雷击,在他看来,这事实上就是媒体审判。于是,他鼓起勇气辞掉了刚找到的一份媒体工作,聘请了律师,决心将全部真相讲出来。妻子唐瑞鼓励他,要把真话说出来。他的律师周泽也给他鼓劲,说要善于克服恐惧。在周泽看来,如果真是仅仅如他所说的 15000元,这只是一个纯粹的职业伦理问题。

免于恐惧的等待

2008
7月,李申已由长春市绿园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书上载明他的罪名是三个: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同月底,李申的老上级,至今羁押在吉林省厅看守所的张广涛,也已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的涉嫌罪名变为四个,分别是贪污、受贿、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94首次开庭后,1119,张广涛案再次开庭。张广涛的父亲也是民航系统的一位老干部,199412月从吉林省民航管理局副局长的位置上退下来。他无论如何没有想到,13年后小儿子会在同样的副厅级位置上出事。

张父承认,以儿子的身份和级别,侦查机关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肯定事先已经民航总局领导和吉林省有关领导签字认可。但在他看来,这个历来听话的小儿子不过是牺牲品,从这些莫须有的涉案金额上来看,这样的干部太少了。

尚在取保候审中的傅桦,已无暇去顾及这位大他3岁的校友了。已经无业的他,现在每天一有空就去附近的北海公园散步,看着那些老人怡然自得的生活,感觉自己正在一天天老去,而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没有落下——他还在等待法院刑庭的出庭通知。

这个时候,能安慰他的,唯有家庭和亲情。他试图忘掉在28天看守所生活里获得的人生体验,又无法不陷入某种难以言说的焦虑。

如果你当时做错了,现在继续错下去,那你就无救了。你可能能够把这个事遮掩过去,但在生活的时候你会觉得你是假人。你知道这个假人的概念吗?你不是真人在活,真人在活的时候,哪怕是在地上蹲着擦地的时候你也是真实的。

傅桦最喜欢的歌,从罗大佑的《闪亮的日子》,变成了刘欢的《重新来过》。

我过去是一个灿烂的、做大事的人。现在我是一个琐碎的人,低下头,从为家人买菜、做饭、洗碗、扫地、开车??一件件小事中获得幸福和快乐。我甚至学会了为他们缝补衣服。我做一点就觉得快乐一点:我还不是一个废人,我还能够为我爱的人做点什么。感谢生活,是从痛苦和灾难中开始的。

这段日子里,唯一让他开心的是儿子中考顺利,考上了北京最好的高中。而最让他苦恼的,也是如何把自己这个令人羞愧的事情,在开庭前说给尚不知情的儿子听。说轻了,怕孩子不以为然;说重了,又担心孩子恐惧,留下阴影。

我内心对自己说:一切可以忍受,只要他们健康和快乐,远离恐惧。我又有什么权利让我的亲人再次陷入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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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记者 
  • Re: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tiu5656iu5(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6-14 17:49:00]
    http://hi.baidu.com/bbbttt666


    http://hi.baidu.com/ywt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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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yyyyyy(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2-16 12:08:00]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ayndi0.html
    视频: 大学生就业之怪现状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Re: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laolo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1-13 0:01:00]
    三、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作为蓬莱市财政局的主要业务骨干,吴强敏在财政事业上曾连年被省人事厅或省财政厅及市县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六年被记功、记大功、记三等功等;并在省以上刊物上发表十多篇有重要指导性的论文。吴强敏的工作业绩和品德,不但得到财政部门的肯定;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是省市县财政系统比较有名的业务能人和严于律己的工作者。然而,吴强敏却因敢于批评揭露孙维家的腐败行为遭到孙维家的诬告陷害。赔偿义务机关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也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吴强敏采取非法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直接导致吴强敏8年多不能上班,不能回家,长期流离失所亡命天涯,所受的委屈和苦难非常人所能忍受;给吴强敏所造成的心身重大损害非金钱所能衡量。
    冤案不仅给吴强敏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吴强敏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吴强敏双方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得悉儿子被通缉拘留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吴强敏的妻子,更承受了冤案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并被贪官逼迫提前下岗,身心都遭受到严重的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吴强敏的儿子,是蓬莱市学生中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学生,因冤案使他成绩连年下降…… 。
    在吴强敏8年的不断举报控告和寻求保护的路上,为了躲避非法追捕和追杀,平均每周就要换一个居住地。为了躲避公安对通迅工具的非法窃听,平均每通二次话就要换一个手机或话卡。致使吴强敏不但在经济上遭到巨大损失,而且仍不断遭到迫害、残害、和暗杀;使吴强敏实实在在的九死一生。然而,这8年的艰难困苦漫长的维权上访路;却换来一张杯水车薪无人置信的2509.8元的赔偿书。原告认为这是显失公平的,是不足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心身损害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9条、第13条、第15条、第30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21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和(法释[2001]7号)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0条等有关法规规定,原告特请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
    1、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7.76万元(经济损失项目明细附下页)。
    3、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强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处理好吴强敏恢复职务的善后工作。
    5、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和物品。
    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 吴强敏
    赔偿申请人(原告):吴强敏
    附:申请赔偿经济损失项目明细:
    1、补发8年工资及补交医保、社保、住房三项基金费用约30万元(按实际档案工资计)
    2、补发8年的奖金和福利折合现金约15万元(果菜、蛋肉、煤气、假日分东西、年终奖金等)
    3、补发服装费用折合现金约4万元
    4、补发8年的取暖费用约2万元
    5、补偿8年的告状举报躲避通缉和追杀的交通费用约30万元
    6、补偿8年的住宿费用约50万元
    7、补偿8年的生活补助费用约10万元
    8、补偿聘请律师发生的费用50万元(尚不包括申请赔偿案间段的费用)
    9、补偿警察追抓时丢掉的物品损失费用约15万元
    10、补偿看守所羁押时花费的费用1万元
    11、补偿打印邮寄告状举报信费用约15万元
    12、补偿通迅费用约15万元
    13、补偿8年的医药费用约30万元
    14、补偿精神损失费用100万元
    15、补偿其它费用50万元
    16、 费用总计407.76万元 2008年 3月 26日







    敬爱的首长你好:我已发出56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百多次,至今未得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首长求助,盼领导给予督办;望好心的网民帮助传递给首长,并给予舆论支持。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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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laolo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1-12 23:58:00]
    党啊 贪官仍在操纵司法不让“民告官”
    依法治国 构建和谐社会 何从谈起?
    请求领导督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
    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尊敬的中央周永康书记和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本行政诉讼赔偿案经政法大学和青华大学的有关专家教授论证,完全符合立案标准。本人已将本起诉状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蓬莱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近半年,但两级法院始终不立案;贪官并威胁再告就劳教你两年。《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烟蓬两级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而贪官却向上级领导汇报假情况说“该案已经结案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满意”。这不仅是故意徇私枉法行为,而且是流氓无赖的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原因就是因有流氓无赖的贪官始终在幕后操纵司法:
    我请求屏蔽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的权力区,
    请求领导审查审阅本案,督办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文件规定依法立案,
    请求大家讨论本案呼吁法院依法立案,让“民告官”不再难!!
    (附:行政起诉状)

    请求人: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 吴强敏2008年 6 月 8 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赔偿申请人):吴强敏 、男、49岁、汉族, 籍贯:山东省蓬莱市登洲镇万寿村后下洼街29号。
    工作单位:蓬莱市财政局 住址:京蓬生活北区4号楼东单元301室
    联系电话: 13583503386 0535 5618788 0535 5810578
    被告(赔偿义务机关):蓬莱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赔偿经济损失407.76万元。
    三、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吴强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处理好吴强敏恢复职务的善后工作。
    五、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和物品。
    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99年群众匿名举报孙维家有贪污索贿等行为,孙维家于99年6月5日到公安举报说是吴强敏写的匿名“诬告”信;公安当即对吴强敏立案并开展侦查活动。至99年9月30日止,近四个月的侦查没有发现吴强敏有任何犯罪事实后;孙维家说“政治上找不到毛病可以从经济上找吴强敏的问题修理他”。于是蓬莱市公安局便于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了拘留证。公安这一违法行为,激起了吴强敏的愤怒。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吴强敏踏上了漫长的举报控告上访路。同时公安开始通缉吴强敏,黑社会开始追杀吴强敏。当北京记者99年12月来蓬采访公安非法搜家迫害举报人时,蓬莱市公安局又掺改立案时间和立案内容及对象,将立案报告书“吴强敏诬告陷害孙维家贪污受贿”改为“诬告陷害孙维家强奸妇女和贪污” 的内容。并让记者做吴强敏的工作:“只要不举报,公安就不抓吴强敏了”。见到吴强敏一直坚持举报控告,蓬莱市公安局于2000年12月10日对吴强敏发布了网上通缉令;为了进一步灭杀吴强敏,又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将吴强敏列为a级逃犯在全国网上非法通缉7年。2006年4月5日吴强敏在宝鸡上火车时,不幸做为网上全国通缉a级逃犯,被宝鸡市铁路公安抓获。于2006年4月5日至10日被羁押在宝鸡铁路看守所。2006年4月10日 至5月5日 被带回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吴强敏进行暗杀,狱中吴强敏几次险些命丧黄泉。2006年5月5日至2006年11月3日 ,蓬莱市公安局又对吴强敏实施非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了阻止控告举报,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8年3月11日至3月23日将吴强敏非法拘禁在蓬莱市法制培训基地。
    原告吴强敏认为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采取的“刑事侦查行为”,实际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侦查权帮助孙维家侵害和迫害原告人身自由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在原告受到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立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为了对公民起诉权的保护,原告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将认定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的判定权交给公安机关自身,由公安自己“说是刑事行为,就是刑事行为”的错误判断。这样将会导致公安常借“以刑事侦查为名,实施非刑事侦查之目的”的违法行为发生;,继而逃避行政诉讼,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审判的权威。因此,原告现根据《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和《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相应的规定;特具本行政起诉状。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1999]行他字第26号第一条“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的答复意见和《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应予一并审理解决”等有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借刑事侦查之名后,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导入行政审判程序进行合理审查;并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判被告赔偿由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重大损害。其诉讼理由如下:
    一、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行政管理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也就是说,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判断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的侦查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根据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一个排除性规定:“ 关键是看蓬莱市公安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否能举出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依据,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是否有证据材料证明吴强敏涉嫌犯罪,符合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蓬莱市公安局举不出吴强敏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就失去了刑事侦查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的立法目的;即使手续再齐全,因其所做出的行为是针对一个案外人或无辜人做出的,根本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是非司法行为。其实际就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现将蓬莱市公安局在本案的非司法行为的表现简述如下:
    1.从立案的事实条件看非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是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其立案条件有二:
    一是犯罪事实的存在,即有一定的事实和材料证明发生了刑法所禁止的某种危害社会行为,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某行为虽然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序,就只能视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必须是依法给予刑法制裁的。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由于立案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直接目的,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立案追究。即使已经立案,也应撤销案件。
    本案中,蓬莱市公安局既没有审查孙维家陷害吴强敏的口供是否属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并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且达到给予刑法制裁的幅度符合立案的条件,就“偏信”腐败分子孙维家的诬告,于1999年6月5日对吴强敏刑事立案。这种凭空立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规定,完全背离了刑法的基础和目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有无手续因其是针对案外人和无辜人作出的,都是严重违法立案和非法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以刑事立案为借口帮助孙维家迫害原告吴强敏的报复行为。蓬莱市公安局为逃避对吴强敏非法立案的法律责任,又掺改立案时间和内容及通缉令档案;并于2007年12月4日谎称“该案是因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不是对吴强敏之人立案,所以不能撤销案件(见2007040号公安信访答复意见书)”。如果真是对孙维家被诬告之事立案没有对吴强敏之人立案,那么在对吴强敏未启动刑事司法程序情况下的侦查行为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也是公安前后自相矛盾弄巧成拙,自己否认司法行为的铁证。而且孙维家被诬告之事应属自诉案件,公安局更不应该介入。蓬莱市公安局竟敢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帮助孙维家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采取非法搜查、非法通缉、非法拘留、非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更暴露了蓬莱市公安局的真正行为目的是替第三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徇私枉法行为;更证明其行为是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2. 从案件的结果标准看是非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的最大特点是公安机关在采取各种措施之后,最后的结果是又有新的司法行为出现或行为人构成犯罪;否则就是非司法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原告吴强敏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更不构成犯罪;由案件的结果“(蓬)公刑赔字[2007]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可以证明。因此,蓬莱市公安局这种背离刑法的基础和目的的行为,失去了对原告刑事侦查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蓬莱市公安局有无合法的侦查手续,因其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都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特别具有可诉性。
    3、从行为目的性看是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非法行为。 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要采取侦查措施,不能靠主观臆断,必须有证据证明嫌疑存在才能采取侦查措施。蓬莱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强敏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已达到必须对吴强敏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反而在孙维家怀疑是吴强敏写的匿名举报其贪污受贿信的时候,便对吴强敏采取搜查、通缉、拘留、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说明蓬莱市公安局的行为目的不是揭露犯罪,而是个别公安与孙维家相互勾结故意打击迫害举报人;其动机是在帮助孙维家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孙维家口吐狂言和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内部科室得到证实:孙维家对原告说,“政治上找不到你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你的问题修理你”;公安不让刑警大队侦查“诬告”案而让经保大队侦查原告,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搜找原告吴强敏所掌握孙维家的受贿材料。由蓬莱市公安局对原告变更强制措施的步骤与孙维家的态度、目的和利益相辅相成可以进一步证实,蓬莱市公安局不关注案件的事实与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的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都起到了打击迫害举报人的作用,是明显利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并具有可诉性。
    二、动态分析蓬莱市公安局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犯罪行为,是具有明显地滥用职权肆意枉法的非司法行为。
    现在让我们对蓬莱市公安局的侦查行为进行整体动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经过五个发展间段:
    1、受理阶段 公安局接到孙维家的报案后,由于公安暂时对案情不完全掌握,仅从这时的情况分析,蓬莱市公安局暂按诬告陷害罪来受理,该行为应属正常。
    2、故意违法阶段 该阶段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呈请立案报告书前的审查,二是立案决定书前的审查。公安侦查人员对受理孙维家的报案材料通过了解审查后,应分析是否属实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条件;有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便报请领导申请对案外人立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意违法行为。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最后一道把关人。蓬莱市公安局审批立案决定书的负责人在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凭空对一个案外人和无辜人批准立案的行为,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83条、第8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违法行为。
    3、徇私枉法阶段 自99年6月5日至9月30日,经过四个月对原告的非法侦查,蓬莱市公安局没有发现原告有犯罪事实。此时蓬莱市公安局撤销对吴强敏的错误立案,对原告还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害,而且原告也可以原谅。但是,蓬莱市公安局个别人员为了帮助孙维家达到“从政治上找不到修理原告的问题,可以从经济上找的目的”,于99年10月1日突然搜查吴强敏的住宅和办公室,10月5日对吴强敏签发拘留证;使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公安的搜查和拘留的动机不是为了以揭露和证实犯罪为目的,而是借刑事侦查之名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是否有经济问题和所掌握孙维家受贿的材料及证据,达到帮助孙维家打击迫害原告的目的。这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11条、第61条、第89条和《公安刑程规定》第170条、第105条规定的枉法行为,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徇私枉法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帮助孙维家实施杀人犯罪阶段 原告在逃避追杀的路上,始终采取与家人密码联络的方式,并且每周就换一个省或市住地;致使追杀的黑社会组织和非法追捕的公安无法找到原告。为了找到原告的下落,贪官又勾结公安伪造证据于2000年12月10日对原告发布了网上通缉令,并于2002年4月1日报公安部,又将原告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法律规定被通缉的嫌疑人一旦逃跑,公安人员可以使用武器。由非法通缉原告的举动可以看出,公安发布通缉令的动机是帮助孙维家查找原告的下落,目的是帮助孙维家杀人灭口或者是以 “逃犯拒捕”的罪名开枪杀死原告。蓬莱市公安局竟敢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对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签发拘留证和发布通缉令的行为,不仅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的非法行为,而且是个别公安与贪官勾结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和徇私枉法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5、杀人未遂犯罪阶段 贪官失去以“逃犯拒捕”的罪名向原告开枪灭口的机会后,蓬莱市公安局又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5日 将原告非法羁押在蓬莱市看守所内。《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撤销案件”。蓬莱公安二十四小时以内不但不释放原告反而故意羁押30天。羁押期间先后有4批杀手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对原告进行暗杀,原告狱中几次险些命丧黄泉。蓬莱市公安局将一个无辜之人和案外人非法羁押30天,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个别公安为贪官暗杀原告提供环境地点及时间,明显不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种不法行为不仅是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贪官与个别公安勾结实施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一切侦查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明确授权的司法行为,是明显利用公权力配合第三人对公民实施迫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41条、第54条第2款第5项等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蓬莱市公安局对吴强敏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权”,是借刑事侦查之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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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将举报人列为A级逃犯全国通缉和黑社会追杀 [laolong(游客)发表评论于2009-1-12 23:57:00]
    请求对中共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树琪依法立案
      
      
    尊敬的中纪委贺国强书记、山东省委姜异康书记:
      
      你们好,我叫吴强敏,是一名有22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系山东省蓬莱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处主任。......... ......
      
      
      敬爱的首长你好:我已发出6000多封次举报申诉信并亲访百多次,至今未得到答复意见或任何告知或“三见面”。而贪官却伪造假材料向领导汇报说“该案已经办结,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满意”;同时又威胁我“如再告就劳教你两年”。 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你老人家求助,盼望你在百忙中能见到此信并给予督办;我们全家终生不忘你对我的关怀,并衷心祝福你健康长寿。望好心的网民帮助转发此贴(贪官动用各种手段封杀此贴)传递给领导,望大家给予舆论支持。 信访举报人:吴强敏
      
      
       大家搜索“吴强敏”三个字可知详情。 九死一生的举报人...... ...... 求助将贴顶到中南海(重大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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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为真理而奋斗(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30 23:46:00]
    黑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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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一个北京的牢狱之灾 zz [地球人领袖(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11-27 11:32:00]
    沉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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